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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同达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张少波、张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同达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张少波,张国伟,天津波兴伟昌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927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同达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汇众家园商铺A-11号。法定代表人:万宝元,总经理。被告:张少波。被告:张国伟。被告:天津波兴伟昌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马伸桥镇上古庄村南150米。法定代表人:张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同达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少波、张国伟、天津波兴伟昌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同达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同达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同达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同达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贾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舒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