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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马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73号原告丁某某,男,回族。被告马某某,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延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园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