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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于启华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启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启华,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河北路3-1516。法定代表人李勇,CEO兼总裁。委托代理人张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启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9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于启华与被上诉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上诉人于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于启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素梅审 判 员  周金钟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智臣速 录 员  严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