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胡国康与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康,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31号原告:胡国康男,194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钟彩琼,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清泰街金龙花园金梅轩16号。法定代表人:陈娉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康诉被告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国康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鲁拥民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人民陪审员 詹水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