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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朱宜飞、苏亮等与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宜飞,苏亮,李耀宇,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02执异1号异议人朱宜飞。异议人苏亮。申请执行人李耀宇。被执行人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徐业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耀宇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永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朱宜飞、苏亮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朱宜飞、苏亮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朱宜飞、苏亮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朱宜飞、苏亮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国成代理审判员  严 庆代理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建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