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财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刘国友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国友;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404财保64-1号申请人刘国友,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李敏,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现住辽宁省建平县。本院依申请人刘国友的申请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6)内0404财保64-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李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建平县支行帐号为×××帐户内的存款60000元。因申请人刘国友以被申请人李敏同意将误存入其账户的款项60000元返还给申请人刘国友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建平县支行帐号为×××帐户内存款6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敏在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建平县支行帐号为×××帐户内的存款6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张国军 二O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