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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淑莲与位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莲,位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300号原告:张淑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公泽。被告:位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住所地浙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东路55号。负责人:袁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莲诉被告位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张淑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飞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梅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