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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钟大平与向远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大平,向远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大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远安。上诉人钟大平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5)巫法民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5年11月11日向钟大平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钟大平收悉后,已自行与向远安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并表示不愿意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书面写出申请要求撤回要求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能平审 判 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蹇佳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