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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牟锡元与林辉、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锡元,林辉,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栅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3206号原告:牟锡元。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委托代理人:陈佳音。被告:林辉。被告: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仙兰。被告: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栅桥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牟锡元与被告林辉、浙江永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栅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锡元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锡元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锡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牟锡元已预付2639元),由原告牟锡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