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余建海与孙会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民初5号原告余某某,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孙某某,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瑞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