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虎商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毕根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毕根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1411号原告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香缇商务广场1幢2026室。负责人邵国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茅俊超,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益民,该公司员工。被告毕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毕根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赢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英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宇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