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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巍与苏廷革、孟庆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巍,苏廷革,孟庆艳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470号原告赵巍,男,1974年8月17日生。被告苏廷革,男,1969年6月15日生。被告孟庆艳,女,1968年2月3日生,系被告苏廷革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巍与被告苏廷革、孟庆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苏廷革、孟庆艳赔偿原告赵巍2050元(已支付),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巍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巍负担。审判员  李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