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巍与苏廷革、孟庆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巍,苏廷革,孟庆艳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470号原告赵巍,男,1974年8月17日生。被告苏廷革,男,1969年6月15日生。被告孟庆艳,女,1968年2月3日生,系被告苏廷革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巍与被告苏廷革、孟庆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苏廷革、孟庆艳赔偿原告赵巍2050元(已支付),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巍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巍负担。审判员 李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