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杜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11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张伟强,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田某。原告杜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吕淑新独任审判,原告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刘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