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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唐祖龙与唐建平、刘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祖龙,唐建平,刘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唐祖龙。被执行人唐建平。被执行人刘亚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唐祖龙与被执行人唐建平、刘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00万元、诉讼费69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唐建平的房产因拆迁后的安置房产可供本院执行,并作出(2016)川1402执293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但现执行条件不成熟。被执行人唐建平、刘亚玲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另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院查封的财产执行条件成熟,立即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雨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