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1民初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00213号原告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傅国芳。委托代理人邱棘,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131号三楼西面。法定代表人张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可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倩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