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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曾义淳诉刘海军、昌吉州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局公司技工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义淳,刘海军,昌吉州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局公司技工学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字第306号原告:曾义淳,女,汉族,1989年6月出生。被告:刘海军,男,汉族,1957年10月出生。被告:昌吉州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局公司技工学校。住所地:昌吉市南公园西路石油大众驾校。负责人:杨新铃,系该单位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义淳诉被告刘海军、昌吉州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局公司技工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义淳于2016年2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军、昌吉州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局公司技工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义淳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军、昌吉州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局公司技工学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义淳撤回对被告刘海军、昌吉州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局公司技工学校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香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