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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凯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张先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凯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先国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2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凯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亿远财富中心2号楼1803号,组织机构代码59365075-3。法定代表人吴锡安,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先国,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诉人重庆凯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不服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云法民初字第03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凯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凯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凯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重庆凯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丽苹审 判 员  杨继伟代理审判员  胡相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东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