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桂秀诉陈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秀,陈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510号原告王桂秀,女,1959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陈金贵,男,49岁,汉族,现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王桂秀诉被告陈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桂秀称:2015年5月22日,被告陈金贵在原告处购买木门,价款为9,0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7天付款,此款一直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本院认为,原告王桂秀不能提供被告陈金贵的联系地址,法院也无法查到被告的居住地,因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故驳回原告王桂秀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桂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给原告王桂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金 雳代理审判员 苑海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路泽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