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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5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义学与朱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义学,朱行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5民初51号原告林义学,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住本县。被告朱行娟,女,1973年8月19日生,仫佬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义学诉被告朱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系其本人自愿,且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义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义学负担。审判员 兰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国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