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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5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郑海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594-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海东,男,1997年5月9日出生,汉族,群众,中专文化,住北辰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辩护人赵广芹,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未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海东、张振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德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海东、张振宁到庭参加了诉讼。开庭审理后,被告人张振宁脱逃,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其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海东及张振宁(审理期间脱逃)于2015年8月6日22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办事处都市118酒店9209房间内,向事先联系购买毒品的张某贩卖冰毒1.71克,获取毒资人民币7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自被告人张振宁处查获获取的毒资人民币700元,自张某处查获购买的冰毒1.71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贩卖的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对被告人郑海东、张振宁进行现场尿液提取检测结果均甲基苯丙胺毒品呈阳性。案发后,查获的上述毒品1.71克、毒资人民币700元被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海东、张振宁及辩护人赵广芹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收缴收据、被告人供述、居民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海东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出售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郑海东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郑海东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基此发表的对被告人郑海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郑海东犯贩卖毒品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公诉人综合全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郑海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海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姚长胜人民陪审员  张宝和人民陪审员  宋德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忠圆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