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矿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永风与陈永莲扶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风,陈永莲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矿民初字第841号原告陈永风,女,195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本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增厚,男,195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夫。被告陈永莲,男,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本市矿区。委托代理人陈永梅,女,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本市矿区。原告陈永风与被告陈永莲扶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增厚、被告陈永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4日,被告由于患高血压病与妻子吵架后,引起脑梗死,住阳泉市中医院治疗,因此被告的妻子从此出走撒手不管被告,原告从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承担了抚养被告的全部责任。三年间,先后共为被告支付了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107724元。被告在今年9月18日与其妻离婚后,当时给付了其中的70000元,剩余的37724元,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在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18日期间为被告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费等3770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被告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姐弟关系。2012年1月4日,被告患病住院治疗,其妻出走对其不管不顾,至2015年9月18日,被告与其妻离婚。期间,均由原告承担了扶养被告的全部责任,并先后为被告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共计107724元。被告与其妻离婚后给付原告70000元,剩余37724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由此形成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有原告提供的(2015)矿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医疗费、交通费、生活费等票据的证据在案为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亲姐弟,均已成年,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原告在被告患病,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基于血缘亲情对被告尽姐弟之情,全力帮助和照顾被告的行为,值得社会肯定和弘扬。原告主张对被告承担了全部扶养责任,被告应返还原告为其支付的相关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永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治国审 判 员  高永山代理审判员  杜燕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