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1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与陆×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陆×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1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57年12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上诉人李×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4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表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713元,由陆×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曙钊审判员 宋 光审判员 任淳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文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