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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新与周秋林、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后崇义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周秋林,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后崇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351号原告李新,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秋林,男,成年,汉族。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后崇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负责人:高月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诉被告周秋林、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后崇义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纪静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晓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