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执民字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上虞市华立实业有限公司与梁小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1297号申请执行人上虞市华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法定代表人王国海。被执行人梁小龙。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其采取布控措施。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其采取布控措施,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6年2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831467.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被执行人被布控到,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12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