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547号原告朱某某,女,1986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保堂,系老河口市孟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孙某某,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建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保堂、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春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7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1年8月6日在老河口市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于2012年6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孙某甲。由于婚前接触时间太短,婚姻基础不牢固,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吵闹闹。被告年轻少壮,整天只顾自己酗酒而不上班工作,游手好闲,无法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孙某甲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原告朱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目前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二、被告孙某某和孙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孙某某及婚生女孙某甲的身份信息。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其答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状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全部不属实,其亦不同意由被告抚养婚生女。被告孙某某就以上答辩事实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6日在老河口市登记结婚,于2012年6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孙某甲,现就读于老河口市中山幼儿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孙某甲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原、被告自相识结婚至今,且婚后育有一女,拥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庭审中,因原告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如能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其夫妻感情应能和好如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建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