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3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蔡国境与被告蔡黎雯、蔡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境,蔡黎雯,蔡翰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3023号原告蔡国境,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曾小雄,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晋强,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黎雯,女,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蔡翰祥,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境与被告蔡黎雯、蔡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国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国境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勤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