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袁德金与新乡市日生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德金,新乡市日生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946号申请人袁德金,男,1948年10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新乡市日生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赵中芹,该公司经理。袁德金申请执行新乡市日生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德金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3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日生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资款81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新乡市日生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袁德金现金4000元,余款袁德金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3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