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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江安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冬梅与被告江安县万瑞汇能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江安县万瑞汇能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江安民初字第102号原告王冬梅,女,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红桥镇。被告江安县万瑞汇能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余信息未核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梅与被告江安县万瑞汇能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冬梅于2016年2月1日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冬梅负担。审 判 长  杨 美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人民陪审员  XX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