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鲁永明、禹学珍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鲁永明,禹学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843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天长市广陵路。法定代表人:黄元叔,该计生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鸣天,天长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员工。委托代理人:缪慧荣,天长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员工。被执行人:鲁永明。被执行人:禹学珍。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鲁永明、禹学珍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天行非审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77390.00元,未执行标的1773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鲁永明、禹学珍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行非审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