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永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宏霖、顾红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宏霖,顾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宏霖,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顾红梅,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霖、顾红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宏霖、顾红梅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群辉审判员 周央生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铸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