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美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美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460号原告天津市美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于家堡村。法定代表人崔雯娣。被告王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美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天津市美达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