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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黄毅光与高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毅光,高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619号原告:黄毅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634。委托代理人:朱雪峰,系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富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658。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毅光诉被告高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毅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黄毅光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杨靖华审 判 员  梁春燕代理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绮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