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马乐群与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乐群,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203号原告:马乐群。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振东新区世纪大道388号1幢5楼。法定代表人:沈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乐群诉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乐群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乐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马乐群负担(准予免交)。审 判 长 孙欢杰审 判 员 何贤璇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