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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齐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中路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中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582号原告齐刚,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岩,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中路支行,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焦丽月,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相昌,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刚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文峰中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刚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齐刚负担。审 判 长  刘艳丽审 判 员  刘亚峰人民陪审员  崔 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