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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苏州宏利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与苏州苏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宏利精密刀具有限公司,苏州苏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18号原告苏州宏利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里登路。法定代表人黄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兴海,该公司职员。被告苏州苏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常南村。法定代表人金舜。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宏利精密刀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苏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宏利精密刀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苏州宏利精密刀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