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绿行非审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申请刘殿礼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年绿行非审字第00011号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绿园区刘殿礼,男,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刘殿礼行政拆迁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申请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邵洪波审 判 员 陈 震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