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9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爱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胡爱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958-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爱芬,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爱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