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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4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家彬与张小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彬,张小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612号原告:吴家彬,男。被告:张小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彬诉被告张小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彬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家彬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方结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