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4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家彬与张小伍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彬,张小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612号原告:吴家彬,男。被告:张小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彬诉被告张小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彬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家彬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方结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