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沧州临港新飞土产五金综合商店住河北省沧州与赵春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临港新飞土产五金综合商店住河北省沧州,赵春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912号原告:沧州临港新飞土产五金综合商店住河北省沧州被告:赵春英身份证号:××原告沧州临港新飞土产五金综合商店诉被告赵春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临港新飞土产五金综合商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博晓审 判 员 孟庆亮人民陪审员 李志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