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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5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何海霞申请执行段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霞,段振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582-1号申请执行人:何海霞,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华研水岸国际。被执行人:段振光,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海霞与被执行人段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2013)东执字第25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段振光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房产一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段振光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房产一处;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内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