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4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曾国芳与吴朝华、吴朝军、单汝伟、吴朝鲜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芳,吴朝华,吴朝军,单汝伟,吴朝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4执60号申请人曾国芳,女,汉族,1934年农历五月十一日生,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吴朝华,男,1962年5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吴朝军,男,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单汝伟(曾用名吴朝东),男,1971年1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乔甸镇石碑镇村委会邓仕村。被执行人吴朝鲜,女,1961年5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宾居镇清河村委会温官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曾国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吴朝华、吴朝军、单汝伟、吴朝鲜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朝华、吴朝军、单汝伟、吴朝鲜于2016年2月6日前履行完了支付赡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4执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廷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