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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武汉世纪腾盛建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武汉世纪腾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0年8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世纪腾盛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世纪腾盛建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8800元及会计帐目查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世纪腾盛建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其法定代表人张辉因犯罪正在服刑,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局庭联席会讨论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可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世纪腾盛建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其法定代表人张辉因犯罪正在服刑,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局庭联席会讨论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可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世纪腾盛建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德勇审判员  丁发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章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维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