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刑初25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军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豫GEV0**小型普通客车,沿卫辉市眺行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眺行街中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81.92mg/100ml,系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照片、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证人证言、到案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又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2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范秀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