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星金胜与李静、张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金胜,李静,张付兴,曹玉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94号原告星金胜,农民。被告李静,农民。被告张付兴,农民。被告曹玉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星金胜诉被告李静、张付兴、曹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星金胜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静、张付兴、曹玉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星金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星金胜撤回对被告李静、张付兴、曹玉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星金胜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立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