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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星金胜与李静、张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金胜,李静,张付兴,曹玉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94号原告星金胜,农民。被告李静,农民。被告张付兴,农民。被告曹玉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星金胜诉被告李静、张付兴、曹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星金胜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静、张付兴、曹玉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星金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星金胜撤回对被告李静、张付兴、曹玉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星金胜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立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