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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执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宏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树新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宏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贺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执字第378-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宏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贺树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执字第56-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2月3日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贺树新所有的位于珠海市唐家湾镇金唐路333号(海怡湾畔)内的海天阁19栋602房住宅一套,2016年2月3日柯利达以1355047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贺树新所有的位于珠海市唐家湾镇金唐路333号(海怡湾畔)内的海天阁19栋602房住宅一套,归买受人柯利达所有。二、买受人柯利达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同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