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385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自明,南乐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王章永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晓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