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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港民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D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DarrenJesseHedrick,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695号原告DarrenJesseHedrick,美国国籍。委托代理人黄蕊,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DarrenJesseHedrick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太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DarrenJesseHedrick委托代理人黄蕊、被告许某委托代理人周永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DarrenJesseHedrick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南通市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在中国。2003年以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2010年起,大部分时间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自2014年底以来,双方彻底分居。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许某辩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相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尊重原告意见辞去工作,专事家务,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称2014年开始分居不是事实。双方婚姻基础牢靠,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在南通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趋于紧张。2015年11月,原告DarrenJesseHedrick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趋于紧张,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相互尊重,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DarrenJesseHedrick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孙太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