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执他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振连与丁海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连,丁海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他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刘振连,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沾化县滨海乡垛瞿阝村。被申请执行人丁海堂,男,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工作单位滨州市干休所,住址滨州市活塞厂。(2010)沾河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连与被执行人丁海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终结首次执行程序。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恢复执行后,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并了解被执行人的状况。执��中,发现被执行人丁海堂已被辞退,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对被申请执行人丁海堂所有的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但该项财产暂不适于处分。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尊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