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郭伟柱与何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柱,何邦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197号原告郭伟柱。被告何邦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柱诉被告何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