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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民特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耿某1、耿某2等与曹贵妮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某1,耿某2,曹贵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特字第70号申请人耿某1。申请人耿某2。监护人耿洪星,男,1960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祖父。被申请人曹贵妮,女,1984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杞县。申请人耿某1、耿某2申请宣告曹贵妮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父耿永辉于2013年9月因故死亡。申请人之母曹贵妮于2013年10月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现曹贵妮已失踪2年多。申请人之母失踪后,申请人一直随祖父耿洪星生活。现申请宣告曹贵妮失踪。经查,曹贵妮,女,1984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杞县平城乡白东村十组,系申请人之母亲,于2013年10月份由杞县平城乡白东村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耿永辉于2013年9月因故死亡。现申请人随其祖父耿洪星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曹贵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曹贵妮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杞县平城派出所、杞县平城乡白东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及黄体美、李广叶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曹贵妮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曹贵妮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长青 微信公众号“”